20150113

史談(1)準確與懷疑

  閱讀史書時,會想到一個問題:對於沒明文寫及,或沒能觸及的地方,或有提及但並沒足夠證據表達的內容,應該怎樣判斷有沒發生和發生甚麼呢?

  想當然耳,答案是「不知道」。不過回答不知道的情況似乎並不普遍,一來是受主觀左右,二來是分不到作者是推測還是說明,也可能是大家都把推測和說明混淆了。詮釋而言,合理就可以;敘述而言,單是合理並不足夠。敘史是要據史料內容所表達,經過歸納和辨偽而著述,因此附證是首要功夫,否則只流於臆測。這也是讀者需要注意,畢竟事實和真實不能完全等同:前者只是可能性,最多只可作為備案;後者才是實際發生的內容。史家寫書總會到無法下定論的地步,這時可能會留下研究方向或發表主張以表示:雖然不能肯定,但據前推之,往後發展剩下某幾個可能。


  不過這也是讀者和作者常出錯的一個地方,就是將可能視為必然。在立論情況下,未確定的事硬生生下定論判斷,主張過去事情變化,甚至立論,這限制了研究方向,較嚴重的,在未有把握的情況下定論並推展,別人從根本的地方攻打,就會連根拔起,往後的地方也會受牽連,甚至遭全盤否定;在讀者立場上,未肯定就偏向一方,虛心學習發現有所抵觸時尚且可迷途知返,但執迷不悟就難以回頭。

  史家著史,應基於準確的原則,歷史是從史料所能表達的內容,這同是史家義務,所以有些史家各抒己見的時候,會用多半、可能、以為、應該等詞彙標示這是猜測。

  但這樣的提示私以為並非義務,一方面,讀者本身都要有兩手準備:一是考證,以防史家失誤,二是分析,對於作者推論,在內文證據能否得出,從而判斷它所說是推論還是有其他可能性。有效方法除了多想,還要多讀。

  另一方面,以上所述的情況只是原則性,只能盡力而為。其一,準確是史家的二律背反原則:史家著史須儘量符合史料內容,也就是歷史轉述和主張闡釋也要能在史料中得出,內容要客觀,追求史著的真確性。然而完全客觀並不可能,因為人著史會受主觀所左右,因此完全客觀是一個史家只是要遵守的原則,也所以史書理論上會反映作者的立場、想法和角度,而史家務求自己主張準備,就會著重史料真確性。

  其二,史料也可能有被推翻的時候。文字史料,尤其述史史料,常有傳抄失誤、後人修飾等問題,還有可能作者取材和著述問題,如內容取材自小說、報假數、統治者為正統性而纂改內容等情況,因此準確與否是按現階段而言。也就是合理是備案,定論是暫且採信。所以要不斷考證和有內容隨時會被推翻的準備。

  其三,之前略有所及,史著內容只反映作者角度所見,其可信的往往只有大概,詳細部份除了確切證據所示,都不應盡信。例如中國歷史「正史」是由新朝史官所撰,受皇帝採納而定的舊朝史著。正史與其解「正確」,不如解是維護朝代「正統」的史著,因為正史有成王敗寇的公式:舊朝末帝昏庸無能,新朝皇帝英雄蓋世,這樣可以為新朝塑造天命所歸形象,而非僭越奪權。但正史所記不一定是真確,如制度不善影響,國事拖延,到末帝已經返魂乏術,這時有人乘虛而入謀反,這種情況也是講得通的,所以要其他史料以助批判。另一方面看,史料所述都只是事件的部份,它是從述者角度所寫的內容。由於我們無法親身經歷,我們只能將述者所說的視之為過去,又用正史例子,既然正史是以統治者為中心,那從平民或其他種群的角度,假設由他們著史,同一件事可能會出現不同詮釋,所指不只可能是假的意思,還有是指定文本著述所未見或相抵觸,這些會成為歷史爭議之處。這也說明作者所想也會因未想到或受時代局限而想不到一些內容,而我們也無法確知到底所說的就是全部。

  補充而言,並不是所有史料都是如此令人沮喪。流傳實物如條約、奏折等公文,還有照片和各種考古發現和保存(這些也可以偽造,但大多可透過科學鑑證解決),引證很多歷史過程,甚至發現史書不見之處,如人類文明在文字發明以前的事、文字發展、還有一地人類累積文明而可追溯的時間等等。

  以上長篇大論,是對史事記述而言(其他學科可能有不同系統,比如科學理論主要是經過假說推演,它的證實是通過理論分析和反覆實驗結果得出數據歸納,又經過種種計算和推理而不斷發展,而寫史是據史料表達,依賴史料本身,所以對史料尤為講究),要強調的是證據的重要及不肯定就回答不肯定的重要和原因。即使事情只有有發生和沒發生兩種情況,回答時,「都可能」也是可選擇的答案(當然你最好能提供這些可能性),如果茂然定論,不過是合理推測。

  而無論史書著者或讀者,懷疑精神和追求準確都是需要具備。如論辨時,哪一方持較具決定性的證據往往是優勝一方。就以歷史方面的本土論述為例,強調本土價值,就不能隨便被決定自己的身份和背景,也不應隨意編定歷史。在歷史爭議上,矛盾內容自然不攻自破,但各有道理的情況下,即使一方較合理,所備資料較準確的一方,就能把另一方連根拔起。

史談
(2)謙遜與憂患